申請資格

目前開放移工來臺從事的工作為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家庭看護工作、家庭幫傭工作、機構看護工作、海洋漁撈工作、外展製造工作、屠宰工作、外展農務工作、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

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資格

製造工作申請資格

符合勞動部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十三條第一項附表六指定特定製程及其關聯行業者為限。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申請連結參考)

營造工作申請資格

引進門檻:公共工程一億元以上、民間工程二億元以上且須具公益性(如都更、危老及商辦工程)。

以上述專案核准工程為限。惟工期不得少於1年6個月以上。

申請業者必須是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等類別,甲乙丙級營造廠、土木包工業、轉業技術廠皆可申請,但須符合3年內平均一定之營業額,且每年承攬工程達法定資本額10倍,申請時須承攬在建工程,同時須聘僱一定人數的本國勞工,方可向內政部營建署提出雇主資格認定的申請。

家庭看護工作申請資格

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

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

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

被看護者領有直轄市或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核發的身心障礙手冊,且須符合下表中的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之一、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定度。

機構看護工作申請資格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3人聘僱1人。申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5床聘僱1人。申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家庭幫傭申請資格

有3名以上之年齡6歲以下子女。

有4名以上之年齡12歲以下子女,且其中2名為年齡6歲以下。

累計點數滿16點者。

外國人來我國投資或工作。

海洋漁撈工作申請資格

總噸位20噸以上之漁船所有人,並領有目的事業或主管機關核發之漁業執照。

總噸位未滿20噸之動力漁船所有人,並領有目的事業或主管機關核發之小船執照及漁業執照。

領有目的事業或主管機關核發之箱網養殖漁業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人出具之箱網養殖入漁證明。

線上服務

Service
線上巴氏量表檢測

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又稱ADLs,是一種日常生活功能之評估量表,主要用來測量病患的治療效果及退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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