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錦囊

1955專線常見問答

問題分類:外國人費用與薪資
勞基法第二十二條: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問題分類:外國人費用與薪資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稅款,超過每月基本工資1.5倍者,「全數」按給付額扣取18%稅款,但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除外。 該局說明,依98年1月16日修正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自98年1月1日起,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以外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目前為17,280元)1.5倍(即25,920元)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稅款,超過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者,「全數」按給付額扣取20%(自99年1月1日起,扣取18%)稅款,如同時受雇於多個雇主,加計不同雇主給付之薪資後,其全月薪資總額超過上開規定金額致短扣稅款者,由稽徵機關向所得人追補應徵收20%(自99年1月1日起為18%)稅款與原扣繳6%稅款之差額稅款。

問題分類:外國人費用與薪資
勞委會規定,雇主需檢附印有中文字及該外勞國籍文字之薪資明細表,其中需寫明實領工資、工資計算項目、扣款項目及金額等事項,交給外勞收存。同時僱主也可以保留外勞簽名或蓋印簽收的收據,做為發薪憑證。

問題分類:外國人費用與薪資
聘僱外勞的雇主不是所得稅法中規定的扣繳義務人,因此即使外勞簽具委託書,也不得協助保管或代扣,若違反規定的雇主,得依就業服務法處以新台幣6~30萬罰款。

問題分類:外國人申請資格
依據勞委會規定,雇主須通知仲介公司立即停辦海外申聘作業,並向勞委會通報撤銷核准。

問題分類:外國人聘僱期間
依聘雇契約,勞雇雙方可終止契約,仲介公司並依就業服務法等相關規定協助將外國人辦理轉出作業。

問題分類:外國人聘僱期間
若外勞在臺工作期間失去聯繫達72小時,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視為逃逸,若發生外國人逃逸情事,本公司將協助雇主跟相關單位及移民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手續,並行文至勞委會撤銷其聘僱許可,該逃逸外國人在臺的合法工作權即為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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